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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73年7月4日出生。被告郭某,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 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邸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