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卫滨法协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恒义、刘东花申请执行牛清花、孙淑芳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2)卫滨法协字第157-1号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徐恒义、刘东花申请执行牛清花、孙淑芳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牛清花名下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中同南街18号铁路被服厂507号(新房私字26753)的房屋产权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附:(2012)卫滨执字第157-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