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滨法协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恒义、刘东花申请执行牛清花、孙淑芳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2)卫滨法协字第157-1号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徐恒义、刘东花申请执行牛清花、孙淑芳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11)卫滨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牛清花名下位于新乡市卫滨区中同南街18号铁路被服厂507号(新房私字26753)的房屋产权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二年2015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附:(2012)卫滨执字第157-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