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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启欣与被执行人周治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欣,周治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治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欣与被执行人周治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给付,利息另行计算,申请执行费20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