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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梁卓与邢长春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卓,邢长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长春。上诉人梁卓因与被上诉人邢长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海审 判 员  蔡红曼代理审判员  彭豫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