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和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