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741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