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云峰诉吉林市华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吉林市华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刘云峰,男。委托代理人:邵驿涵,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胜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东旭,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陶银生,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华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学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士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刘云峰诉被告国电吉林江南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吉林市华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邵驿涵,被告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东旭、陶银生,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土义、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峰诉称:原告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2014年12月20日中午11时52分供热回水阀门失效,室内供热管线断裂,原告的妻子第一时间给物业公司打电话,没人接听,无奈找到保安室,保安人员告知了供热维修电话,11时56分给维修人员打电话,20分钟后维修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先到的维修人员说没带阀门钥匙,另一维修人员走错单元,两名维修人员于12时38分找到漏水原因。跑水时间约为40多分钟,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空岗、热力公司的维修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因两名被告工作失职,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两名被告赔偿原告受损的地板4700元、地脚线300元、刮大白1000元、音响1200元、电视柜580元、沙发1800元、床(3张)3200元、门(3个)1800元、衣物1500元、书籍300元、功放器1200元、PS日本游戏机1800元、游戏碟600元、清理杂物人工费500元、水暖工维修费300元、租户退租损失租金10500元,总计31280元。二、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被告热力公司辩称:2014年12月20日中午11点55分,维修站接到报修电话,维修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大约12时05分左右,维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关闭进水阀门,进入原告家中要关闭回水阀门时,看到回水阀门开关指示已经处于关闭位置,而水流却不见减少,经检查发现回水阀门已被原告关掉柄。维修人员马上下楼,准备进入地沟去关闭该单元立杠供回水阀门,发现地沟入口上的仓房上了锁,后找到仓房的主人,进入地沟关闭了该单元立杠供回水阀门,此时大约为12时15分。由于原告住在五楼,管道内存水较多,大约12时35分,原告家供热管道内的流水才完全停止。经检查发现原告家漏水原因为连接回水阀门与日丰管的铜质外牙活结断裂,位置在回水阀门后,且原告在自行维修时关闭回水阀门操作不当将阀门关掉柄。维修人员将阀门卸下,安装上新的阀门。被告热力公司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室内供热管线属私人所有,其负有管理、及时检查及维修义务。原告私自拆改供热管道,且在维修时关闭阀门操作不当,将回水阀门关掉柄,其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一、被告热力公司与原告构成供热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吉林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热力公司承担业主进、出户阀门(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故被告物业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三、根据《物业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热设施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被告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三、被告热力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是供热合同关系,被告热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会产生侵权责任。被告原告将物业公司、热力公司列为共同侵权人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两名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二、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热力公司企业机读档案。证明该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及经营、管理范围。2、被告热力公司企业代码。证明该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3、被告物业公司企业机读档案。证明该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4、被告物业公司企业代码。证明该单位是独立法人的单位。5、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经质证,两名被告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表示系复印件,如经法院核实与原件无误,则对真实性无异议。庭后经本院核实,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与原件无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6、吉林银行江南热力业务通用凭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按时缴纳供热费。经质证,被告热力公司表示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物业公司表示没有异议。经本院询问,被告热力公司表示作为供热单位,只要接到报修电话,就到现场进行维修,不会考虑是否缴纳了供热费。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7、被告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是小区业主,2014年12月20日原告室内供热管线破损漏水。经质证,两名被告均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8、原告损失明细单。证明原告损失为31280元。经质证,被告热力公司认为该明细单不属于证据。被告物业公司表示该证据是原告自制的,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认为,该明细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明细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9、原告现场拍摄照片16张。证明现场物损状况,且原告从未拆改过阀门。经质证,被告热力公司表示没有参照物,证明不了是原告家跑水的照片。被告物业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被告虽对照片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10、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事故发生时房屋正在出租,租期10个月,租金每月1500元。因为跑水,租户退租,给了原告3个月4500元房租。现原告要求两名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0500元。经质证,被告热力公司对结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的损失是原告私自拆改供热管线造成的,跟被告热力公司没有关系。被告物业公司对结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还应提供租金收条等证据进行佐证。且如存在损失,也属于间接损失,不应支持。本院认为,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房屋租赁合同不予采信,对结婚证予以采信。被告热力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人魏某某(被告热力公司维修人员)的出庭证言。证言证明:我在光明供热站工作。跑水那天中午接到报修电话,我拿着工具骑着车不到10分钟就到现场。赵某某先到的,他是从别的地方过来帮忙。我到后,就上楼把5楼右门的供水阀门关了。进屋后,看到原告的家人用手堵着回水阀门,回水阀门在漏水。那时回水阀门已经处于关闭状态了,我一看回水阀门坏了,就到地沟关闭了单元的立杠阀门。我关完上楼一看,水不漏了,并发现连接回水阀门与日丰管的铜质外牙活结断裂。后来我就把阀门换了。该楼的供热主管线在地沟里。单元供热主管线均在室内过的,走廊内只有一个阀门。原来是暖气供热,原告改为地热,供热管线从原来的铁管变为日丰管。按规定室内供热设施由业户自己维护。经质证,原告表示证人证实了他不是第一个去的人,第一个去的人没带工具。证人换的是阀门,不是管线。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异议。因当事人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2、照片9张。证明原告私改供热管线,断裂位置为连接回水阀门与日丰管的铜质外牙活结,出现故障位置及管线属产权人自行维护范畴,与被告热力公司无关。原告没有委托被告热力公司进行单户改造或维护、维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管线没有坏,坏的是阀门,被告热力公司换的也是阀门,不是原告所改造的管线断裂。被告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供热管线跑水的原因是连接日丰管与回水阀门的铜质外牙活结断裂。因当事人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3、证人赵某某,(被告热力公司维修人员)的出庭证言。证言证明:当天我在别的地方干活,是去帮忙的。我去的早,没有带工具。我先上楼,一看阀门没有关闭阀门的钥匙,我就准备下地沟关闭单元阀门。下楼后我见魏某某,一起上了楼。魏某某进屋去关阀门,我没进屋。魏某某出来说阀门关不上了。我们下楼去地沟关闭了单元立杠阀门。停水后,我进了原告的家,发现连接日丰管和回水阀门的铜质外牙活结断裂。原告家改了地热,铜质外牙活结是原告私改地热时自己安装的。换阀门的时候阀门已经坏了,阀体不漏水。经质证,原告表示两位证人均证明换掉的是阀门,与管线没有关系。被告物业公司表示对该证人证言无异议,两位证人均证实是阀体失灵,止不住水,所以更换的,断裂点是连接日丰管与回水阀门的铜质外牙活结。因当事人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被告物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6月11日被告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22条第4项明确约定供热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被告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霸王条约,根据相关规定,两位被告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热力公司没有异议。因当事人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云峰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热力公司是该小区供热单位。华强小区原供热系统为暖气供热,供热管线及部件均为铁制,供热主管线在地沟内,供水阀门在楼道内,单元供热主管线在每户的室内。2006年原告自行将暖气供热改为地热供热。2014年-2015年供热期原告发现连接回水阀门和日丰管的铜质外牙活结处开始漏水。2014年12月20日,铜质外牙活结处漏水严重,后铜质外牙活结断裂,供热管线跑水。为维修,原告关闭回水阀门,发现水流不止。在原告拨打电话报修后,被告热力公司的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维修。维修人员发现回水阀门损坏后,更换了回水阀门。本院认为:《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潢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四)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业主进、出户阀门(含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管理维护;……”原告的房屋原为暖气供热,后其私自拆改为地热供热,原告自认在事故发生前,就发现连接回水阀门和日丰管的铜质外牙活结开始漏水,在铜质外牙活结断裂后,其自行关闭回水阀门。原告私改供热管线违反了相关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业主其对入户阀门与回水阀门之的供热管线负有维修、养护的责任,连接回水阀门与日丰管的铜质外牙活结在其维修、养护范围内,原告在发现该铜质外牙活结漏水后未能及时维护、维修,最终导致铜质外牙活结断裂,供热管线跑水,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被告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对铜质外牙活结的断裂不存在过错。按相关规定,回水阀门应由被告热力公司维修、养护。本案中,跑水事件发生前供热管线除铜质外牙活结漏水外,其他部位均在正常运行中。发现回水阀门损坏是在铜质外牙活结断裂,供热管线跑水,原告用手柄关闭回水阀门后。现无证据显示在铜质外牙活结断裂前回水阀门即已损坏,即无证据证实被告热力公司对回水阀门的损坏存在过错,且被告热力公司在发现回水阀门损坏后已对其进行了更换,已尽到应尽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即被告物业公司对供热管道没有维修、养护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与吉林高新华强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亦明确约定了被告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其中不涉及与供热有关的任何事项,并明确约定被告物业公司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限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故被告物业公司对因供热管线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原告因跑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云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刘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