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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占军与位小凯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军,位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位小凯,男,汉族。张占军申请强制执行位小凯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占军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为在锡林浩特市务工人员无固定住址,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锡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胜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