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占军与位小凯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军,位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位小凯,男,汉族。张占军申请强制执行位小凯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占军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为在锡林浩特市务工人员无固定住址,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锡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胜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