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建华、刘艳、刘慧、刘忠贤与陈宏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刘艳,刘慧,刘忠贤,陈宏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住所地泸溪县xx镇兴砂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刘艳,住所地泸溪县xx镇兴砂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刘慧,住所地泸溪县xx镇兴砂村五组。申请执行人刘忠贤,住所地泸溪县xx镇兴砂村五组。被执行人陈宏岩,住所地泸溪县xx镇罩子坪村三组。本院在执行刘建华、刘艳、刘慧、刘忠贤与陈宏岩(2013)第8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执字第1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