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正安与梁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正安,梁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许正安。被执行人梁兰���。申请执行人许正安与被执行人梁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3日,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右民一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161400元、案件受理费69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332元,共计16442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法执字第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右民一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廖大功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