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宇与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肖宇,男,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张彬,男,汉族,现住址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宇与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撤回对被告张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0元,减半收取151.00元,由原告肖宇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