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伟明与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伟明,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明,待业。委托代理人:孙俭,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薛恒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伟明因与被申请人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威凡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威凡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承诺》一份,该《承诺》载明:“申请人王伟明和我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书》中第四条约定了‘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现我公司决定不按该条款向王伟明主张违约金贰佰万元。特此承诺”。王伟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载明:“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再审复查期间向贵院承诺不再主张与申请人签订的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书第四条中的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整,故在威凡智能电气高科技有限公司向贵院出具书面承诺或声明后,本人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伟明在威凡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后,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旭明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占书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