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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金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山西金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京山,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中,公司副经理。被告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燕绒。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金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