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吕程与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程,利辛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亳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吕程,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于强,局长。委托代理人:任贺华,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程诉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利辛县国土��)不服土地证作废公告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程的委托代理人李利,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任贺华、王文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程一审起诉称:一、认定事实错误:该宗土地作废公告,主要依据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利国土资函(2014)33号关于注销阚疃镇大桥村吕台庄吕程集体土地登记的通知,以本案宗地指界为无效签字,邻宗地无指界人不签字,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而作出作废公告。1、因该土地证是原告房子盖好后,补办的证,界点等明确,且有效,故被告认定事实错误;2、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对相邻关系人即指界人行为��定有效、真实,证明界点明确,意见真实有效。二、适用法律错误:“土地作废公告”依据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利国土资函(2014)33号关于注销阚疃镇大桥村吕台庄吕程集体土地登记的通知,适用法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原告没有采取隐瞒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该宗地是先建房后颁证,以房量地,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利国土(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阚疃镇大桥村委会及阚疃镇国土中心所调查证明,原告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证时,所提供的《地籍调查表》中本宗地指界为无效签字,且邻宗地指界签字栏中没有指界人签字。被告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于2014年6月5���作出《关于注销阚疃镇大桥村吕台庄吕程集体土地登记的通知》(利国土资函(2014)33号)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由于原告逾期拒不办理土地证书注销手续,2014年7月17日,被告分别作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利国土(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另查明,利辛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利复决字(2014)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利国土(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一审法院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证书废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吕程采取了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利国土(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吕程上诉称:1、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作出的(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吕程于2010年办理了利集用(2010)第044136号(地号为21300401306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先建房后办证,相邻关系人吕效奎指界有效,若吕效奎不同意,吕程是不会建房的。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的调查报告及大桥村委会的证明,均证明四邻签字是吕效坤代签。但既没有吕效坤本人的书面证明,也没有被上诉人作出的询问笔录,更没有吕效坤出庭作证,因此认定吕效坤代签证据不足。2、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没有受理申请和立案通知,只有调查报告,既没有给上诉人申辩的权利,也没有进行听证,且在不同时间作出两个不同内容的调查报告,一个建议申请人依法申请土地变更登记,一个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注销公告,本案根本不适用注销。3、被上诉人作出注销公告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同信访人吕效奎有书面协议,并共同使用公山,由村书记吕飞作证,这说明指界相关人事明知的,建房办证时公开的。4、被上诉人超越职权。被上诉人作出的注销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的范围,应认定无效。5、被上诉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按照大桥村的证明,吕效坤代签的不是一户,假设行为成立,单方注销上诉人的,其行为明显没有公平公正对待。请依法撤销(2014)利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并撤销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作出的利国土告(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答辩称:土地证公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告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职权范围内的,未超越职权。上诉人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违背合法性没有依据。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一审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依据是:1、阚疃国土中心所调���报告,证明地基调查表签字是无效签字;2、阚疃镇大桥村委会情况说明,证明不是本人签字而是代签;3、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就双方土地纠纷的情况报告,证明对纠纷的处理;4、阚疃镇向国土局建议处理纠纷报告,证明调解无效,阚疃镇政府报告事件的来源;5、国土资源局向当事人发函文件(通知),证明注销的事实和使用的法律,按照程序被上诉人通知了上诉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程序;6、关于注销集体土地登记的请示,证明被上诉人已进行了请示;7、土地证作废公告,证明被上诉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8、土地卷宗一册。上诉人吕程一审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1、吕程的身份证一份,证明上诉人的身份;2、协议书一份;3、判决书一份,(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吕程指界人,指界人不明是错误的。上述证据一审法院均随卷向本院移送。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基本一致。经审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认证意见:对被上诉人举证,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关于注销阚疃镇大桥村吕台庄吕程集体土地登记的通知》利国土资函(2014)33号,并向上诉人吕程进行送达。并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利国土告(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对上诉人罗影举证,证据1能否证明其身份,具有证明效力,证据2证明目的不成立。本院依据有效证据查明: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关于注销阚疃镇大桥村吕台庄吕程集体土地登记的通知》利国土资函(2014)33号,并向上诉人吕程进行送达。2014年7月17日,利辛县国土局作出利国土告(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中关于土地证是否作废一事,没有受理案件登记,没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吕程进行举证、答辩,在作出土地证作废公告之后,亦未告知吕程有陈述申辩权,上述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吕程的合法权益。利辛县国土局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吕程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骗取登记,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利辛县国土局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利国土(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土地证作废公告应予撤销。一审法院驳回吕程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二审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行初字第0003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利辛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利国土告(2014)87号土地证作废公告。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