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碧海。被告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福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诺其助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浙江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