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28号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