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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才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