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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7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杨静宝与安义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宝,安义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747-1号原告杨静宝。被告安义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宝诉被告安义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静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若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