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永和与彭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和,彭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江永和,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成,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和与被告彭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永和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江永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