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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江永和与彭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和,彭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江永和,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成,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永和与被告彭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永和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永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江永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