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曹江与夏敏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江,夏敏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曹江,男,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夏敏智,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敏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敏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118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