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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农行诉被告刘旭东、王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刘旭东,王志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金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路中段南侧。负责人高原,该行行长。被告刘旭东,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志清,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原告诉被告刘旭东、王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杨德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