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尹立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立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尹立彬。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地址栾城县兴安街。法定代表人王孟辉。尹立彬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县支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栾城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栾民初字第10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立彬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3栾民初字第1017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