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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莱阳执终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吕为民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为民,莱阳嘉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终第905号申请执行人:吕为民,男,汉族,51岁,莱阳市万第镇赤山村。被执行人:莱阳嘉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男,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吕为民与被执行人莱阳嘉富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的(2006)莱阳照民初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执行标的总额为15494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莱阳执字第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  建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高飞4月15日书记员 李  举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