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呈海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呈海,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呈海,塘汉公路���西物资储运厂院内。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2楼。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呈海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2438号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