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商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昆明海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锋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赵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海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锋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赵智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1694号原告昆明海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兴,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希仁,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锋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罗清献,经理。被告赵智勇,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海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锋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赵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海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昆明海午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