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沭阳县李恒镇平北轮窑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李恒镇曙红村。投资人:李锡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海波。再审申请人沭阳县李恒镇平北轮窑厂因与被申请人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民初字第06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沭阳县李恒镇平北轮窑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甜甜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