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郑一×与郑二×、郑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郑二×,郑三×,郑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郑一×。被告郑二×。被告郑三×。被告郑四×。原告郑一×与被告郑二×、郑三×、郑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一×、被告郑三×、郑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三被告的父亲,原告共有三子,三被告分别系原告的长子、次子、和三子。原告年老体弱,没有生活来源,并且患有多种疾病,三被告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原告住院也不闻不问。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2、原告的医药费4000元由三被告各支付三分之一,今后的医药费凭票据由三被告每人支付三分之一;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4年9月20日宝坻区中医院医疗费收据1张,证明原告住院医疗费支出9777.99元,原告医保卡支付后由三被告承担4000元。被告郑三×辩称,原告现在的妻子李××在宝坻区交通局工作,每月有工资收入5000元,其妻子有扶养原告的义务,不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同意承担原告医疗费4000元的三分之一。被告郑三×未提交证据。被告郑四×辩称,原告原居住的三间平房是被告儿子郑五×名下,后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平房变卖,变卖款由原告自行处理,故不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同意承担原告医疗费4000元的三分之一。被告郑四×未提交证据。被告郑二×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共有三子,三被告分别系原告的长子、次子、三子。原告前妻去世后,原告与李××于××××年结婚。李××在宝坻区交通局工作,每月工资收入4000多元。庭审中,被告郑三×、郑四×对原告提交的2014年9月20日宝坻区中医院医疗费收据1张无异议,同意承担原告医疗费4000元的三分之一。本院认为,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包括所有的子女,每个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三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夫妻亦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告妻子现每月有工资收入4000余元,其收入标准已经超出天津市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每月1820元,能够满足原告及其妻子基本生活需要,但三被告作为原告之子亦应在经济上对原告予以供养,也与本地区的善良习俗相符,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本地区的消费水平酌定。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1500元赡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妻子的工资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原告主张其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今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单据由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此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二×、郑三×、郑四×自201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郑一×赡养费300元。二、被告郑二×、郑三×、郑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郑一×医疗费4000元,三被告每人承担三分之一。原告郑一×今后的医疗费用凭据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三、驳回原告郑一×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三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