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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田某,女,1993年0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铁某某,男,1988年03月0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铁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