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青岛圣亚伦服饰有限公司与青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千川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圣亚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传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曜,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吴淞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千川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莱州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维山,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青岛圣亚伦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千川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圣亚伦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