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项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