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玉文与北京市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文,北京市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89号原告石玉文,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2356672-9。法定代表人王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石玉文与被告北京市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北京市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在北京市平谷区注册,但在北京市平谷区没有办公及经营场所,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海淀区,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亦为北京市海淀区。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行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