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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玉芝与张小红、刘志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1年4月12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2200元,约定月利3%,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能给付,2008年1月18日被告张某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为维护其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200元,利息10,890.00元(2001年4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张某、刘某未出庭未答辩。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4月12日,被告张某从原告处借款2200元,此款一直未能偿还,2008年1月18日,被告张某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3%,从借款日开始计息,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从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积极履行偿还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过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具体为2001年4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利息为2200元×6.21%÷12×4×165月=75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2200元,利息7514元(2001年4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本息共计971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孙 富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