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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唐学术与王小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术,王小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709号原告唐学术,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小均,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术与被告王小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学术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唐学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唐学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恒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