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永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仁龙与被告陶庆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龙,陶庆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唐仁龙,男,1944年11月24日生,无业。被告陶庆媛,女1991年10月18日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江耘,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龙诉被告陶庆媛定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仁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龙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仁龙承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