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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仁龙与被告陶庆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仁龙,陶庆媛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永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唐仁龙,男,1944年11月24日生,无业。被告陶庆媛,女1991年10月18日生,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江耘,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仁龙诉被告陶庆媛定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仁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仁龙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仁龙承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