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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建兴与胡第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郭建兴,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委托代理人曾文荣,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弟云,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原告郭建兴与被告胡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胡弟云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50元,由原告郭建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郭龙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利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