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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沽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个体。2014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沽源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春安,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沽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毓胜、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张春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沽源县黄盖淖镇东山坡村开办快速石料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司法鉴定,王某甲所开的石料厂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为52.77亩,其中占用护林面积为4.73亩、待补造林48.04亩。其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有3.51亩为交通局采石所占。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件登记表;证人喇志斌、杨某甲、高某、王某乙、杨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及现状图;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沽源县黄盖淖镇快速石料厂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沽源县临时粘土、砂、石料场审批表复印件、荒山开采合同复印件、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到案经过;沽源县林业局占用林地植被恢复造林设计说明书及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47.31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某甲占用林地面积不应当包括已经经过审批的15亩地。被告人王某甲积极配合公安及检察机关工作,及时给所占地的农民进行补偿,且被告人已经交纳了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有悔罪表现,应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沽源县黄盖淖镇东山坡村开办快速石料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司法鉴定,王某甲所开的石料厂范围内占用林地面积为52.77亩,其中占用护林面积为4.73亩、待补造林48.04亩。其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有3.51亩为交通局采石所占,被告人王某甲获得批准占用林地面积为1300平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交纳了植被恢复保证金6.7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0日8时左右,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甲在沽源县黄盖淖镇山坡行政村头百户自然村所开快速石料厂,非法占用林地,且占用林地面积较大,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受理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证人喇志斌证言,证实喇志斌于2011年年底担任东山坡行政村村主任,2009年11月份,王某甲想在头百户自然村开设石料厂,当时的村书记杨某甲召集村干部开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同意王某甲开石料厂,王某甲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4月份开始生产,生产了两年,后来就停工了。3、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杨某甲原来是东山坡村的村主任,2011年年底卸任。2009年11月份,王某甲找到杨某甲说想在东山坡村开石料厂,经过两次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报镇里审批,审批通过后,村里和王某甲补充了一份东山坡村关于王某甲同志采石的群众意见座谈纪要。2010年10月10日,东山坡村和王某甲签订了荒山开采合同,王某甲就开始建设石料厂。在建厂过程中,杨某甲和王某甲说相关手续,王某甲需要自己办理,村里不负责。后来王某甲带着一张大表到村里盖章,盖章的时候,杨某甲看见表上面有好多部门的名字,应该是办理审批手续的,杨某甲给他盖了村里的公章。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1年高某在王某甲的石料厂开翻斗车,干了两个月。2014年6月份,高某又到王某甲的石料厂负责开铲车。2010年高某去上班前,石料厂在最北侧开采了一块儿,2011年高某去上班时,开采的中间的一块,现在紧挨着中间开采区的南侧又有一块开采区。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2012年王某乙到王某甲的石料厂顶过班,帮着开铲车和挖掘机。2011年时石料厂有两个开采点,2012年还是两块开采面,只是面积扩大了。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王某甲的石料厂开始建设,建设的过程中将30亩一退双还土地占用,2011年7月14日,村民和王某甲谈妥,王某甲的石料厂占用村民一退双还土地三年,赔付村民共计70000元,杨某乙代表被占用土地的村民与王某甲签订了协议书。7、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方位图1幅及现场照片11张,证实现场位于张家口市黄盖淖镇东山坡行政村头百户自然村东南方向大山上,现场地貌为宜林荒山,石料厂现场有三个开采点,开采面积已达山体面积的三分之二8、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及现状图,证实王某甲所开石料厂占用林地面积52.77亩,其中防护林地4.73亩,待补造林地48.04亩。被占用林地植被已经被破坏,不能作为林地继续使用。9、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指认其所开石料厂占用林地的情况。10、沽源县黄盖淖镇快速石料厂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沽源县临时粘土、砂、石料场审批表复印件、荒山开采合同复印件、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实沽源县黄盖淖镇快速石料厂系王某甲于2010年6月20日取得营业资格。王某甲与黄盖淖镇东山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荒山开采合同。王某甲获得批准占用宜林地1300平方米。2010年7月1日,王某甲因非法占用林地被沽源县森林公安局罚款40000元,并限期恢复原状。11、沽源县林业局占用林地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说明书及证明,证实王某甲开办沙石料厂占用黄盖淖镇东山坡村东南宜林地,按照相关规定,限2015年春季进行植被恢复造林工作,沽源县林业局已经收取王某甲植被保证金6.7万元,如未按期恢复,由沽源县林业局用其保证金雇工恢复。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传唤到案,经讯问,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3、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黄盖淖镇东山坡村头百户村民达成协议书,王某甲补偿占用一退双还亩数约为30亩的村民三年70000元。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间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47.31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交纳了植被恢复保证金,且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某甲占用林地面积不应当包括已经经过审批的15亩地的主张,经审查,被告人王某甲经过审批的可占用的面积为1300平方米,王某甲实际占用林地52.77亩,则其非法占用农用地47.31亩,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亚娟人民陪审员  赵菲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健博判后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