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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XX与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4号原告XX,男,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江汮。被告眭平,男,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眭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