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与吕建萍、李登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吕建萍,李登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沙乡金沙村,负责人李涛,该支行行长。被告吕建萍。被告李登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与被告吕建萍、李登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与二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长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