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州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喻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锦华,尹足明,郑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喻锦华。申请执行人尹足明。被执行人郑文志。本院执行的原告喻锦华、尹足明诉被告郑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黄州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被告郑文志偿还原告喻锦华、尹足明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文志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并分三次扣划了36828.85元,后期继续冻结该账户直至案件清偿。本院认为,该案在短时期内无需执行,且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黄州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权利人喻锦华、尹足明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郑文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执行需要时,可以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王金汉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