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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申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左日环与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日环,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执申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左日环,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枞阳县经济开发区,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林,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的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枞劳人仲裁字(2014)第00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左日环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皖江铸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枞劳人仲裁字(2014)第00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左日环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晓侯审判员  姚朴素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