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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诉被告咸阳苏秦彩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宜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咸阳苏秦彩塑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宜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王涛,男。被告咸阳苏秦彩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办事处庞南刘村。法定代表人聂超。第三人西安宜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办事处庞南刘村。法定代表人张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咸阳苏秦彩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宜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