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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尚某,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尚某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