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尚某,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尚某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