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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陈守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安丰广,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关辉,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李茹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辉,该局副局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忠华,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朱庭文。再审申请人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分局、吉林市东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案件程序存在问题,多次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及时告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吉林益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进入再审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寇艳萍审 判 员  马笑昆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