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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140号原告黄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明乔,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郎某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丁天宇,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一般代理,系基层组织推荐的公民。原告黄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乔、被告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近年来不知什么原因被告无故对原告不信任,并将夫妻共同存款全都转移。2015年2月13日,原告在外承包工程亏损,向他人借款7.5万元准备发工人工资,钱借回后放到家中,被告却昧着良心将钱全都拿走,致使原告与其他工人都没有过到安心年。2015年1月19日被告拿走钱后反而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知为何被告撤诉。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无故对原告不信任,并昧着良心处理事情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据此,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共同承担。被告郎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称与被告相识及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陈述婚后感情一般、不知何原因发生矛盾并将共同存款转移不是事实;夫妻感情婚前婚后都较好,从未有什么夫妻矛盾,这点女儿可以作证。2014年被告发现原告在外包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对其规劝,原告就对被告大打出手,为了缓和夫妻矛盾,被告没有追究事情就平息了;原告在外包工,故意不把钱拿出来,要求被告把钱取出来付工人工资,被告就把银行15万元存款取出给原告付了人工工资;原告陈述2015年2月13日在外包工亏损和向他人借款7.5万元准备发工资及被告将钱全部拿走不是事实;原告在外包工没有亏损,原告也没有向他人借款;被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起诉是因为原告从外地包工回家,有人给原告发信息后,原告就要到万州去,被告问其为何刚回家又走,原告说不要管,夫妻为了短信发生吵嘴,在争吵过程中原告叫被告去起诉离婚,被告是一气之下就起了诉,后法院通知被告时,被告也不同意离婚,之后被告后悔故撤回起诉。综上,被告对原告起诉不计较,请求法庭对原告进行劝解,恢复往日的夫妻关系,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在,现在双方均在生气,只要稍冷静一下,原告一定会与被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某,现在凉风中学读初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长安车、摩托车、装载车各一辆,被告对原告陈述的银行存款及共同债务均不认可。2014年原、被告因短信发生纠纷,被告郎某某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现原告黄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诉状复印件、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现婚生女已年满十三周岁,夫妻感情较为稳定。婚后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此系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只要原、被告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相互理解、相互照顾,是能和好如初的。虽然本案被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之后的撤诉行为足以说明其仍希望挽回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被告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