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丁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其根与曲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5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其根,曲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丁民初字第45号原告其根,男,44岁,1971年5月12日生,藏族,群众,农民,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丁青县。被告曲旦,男,53岁,1962年7月9日生,藏族,群众,农民,系西藏丁青县人,现住丁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其根与被告曲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其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其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其根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 次仁吉旦代理审判员 索郎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