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钟安定与彭占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安定,彭占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钟安定,女,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唐文学,男,生于1969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钟安录,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彭占高,男,生于1940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安定诉被告彭占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安定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安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安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钟安定承担。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