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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江克斌与张仁彪、徐华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克斌,张仁彪,徐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江克斌,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张仁彪,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徐华芳,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江克斌与被执行人张仁彪、徐华芳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仁彪、徐华芳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徐华芳的房产已被本院在执行另一案件时查封,并已进入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张仁彪、徐华芳于2014年5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立案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张仁彪、徐华芳刑拘上网追逃,拍卖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