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东方继益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四川德阳东方继益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久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楷,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行政人员。被告四川德阳东方继益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东方继益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德阳东方继益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德阳东方继益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成都兴蓉鑫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