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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户籍所在地x市x县,捕前住怀来县沙城镇某街。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7时30分左右,陈国发醉酒后持B2本驾驶挪用冀G×××××号钱江125型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241省道230KM+600M处,追撞到前方被告人张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冀G×××××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陈国发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驶离现场,于次日到怀来县交通警察大队自首。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被告人张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已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实际给付,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赵某、李某、霍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系肇事逃逸。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当庭认罪,故对其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慧媛人民陪审员  李玉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广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