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凤梅与赵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梅,赵洪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贾凤梅,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7706181881,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大各各召五组。被告赵洪宇,男,3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大坑市场果汁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梅诉被告赵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凤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凤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