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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凤梅与赵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梅,赵洪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贾凤梅,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7706181881,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大各各召五组。被告赵洪宇,男,3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大坑市场果汁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梅诉被告赵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凤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凤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鸿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