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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审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金刚、安红雁计生征收一案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金刚、安红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行审字第00038号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委主任。被申请人张金刚、安红雁。申请人武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金刚、安红雁计生征收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4)第545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人口征决字(2014)第545号征收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震 百度搜索“”